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 告 葉宇庭被 告 邱茂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829號,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