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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謝秀舷被 告 劉宏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萬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宏祐與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威爾史密斯」之成年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威爾史密斯」所屬本案詐欺集團、真實身分不詳而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群濠科技交易幣所」之成年成員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前某時,對原告謝秀弦佯稱:可虛擬貨幣入金獲利云云,致謝秀弦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款項,俟被告與「威爾史密斯」形成前揭犯意聯絡後,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與仍陷於錯誤之原告約定於114年2月10日16時30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長治交流道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面交款項,「威爾史密斯」復指示劉宏祐駕駛本案詐欺集團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依前述指定時間、地點收取款項,被告嗣於上開指定時間、地點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95萬元,再依「威爾史密斯」之指示,將上述詐欺犯罪所得放置於本案車輛內並停駛於指定地點以洗錢,原告事後始覺受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擇一請求命原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未置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被告復經指示,於上開時間向原告取得上開款項,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等情,業據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原告所述行為之事實無疑。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既擔任取款車手,共同實行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因而交付上開款項,並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依之上述說明,被告乃以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認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當屬有據。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查原告所請求上開給付,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原告自得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經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