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 告 黃威寰被 告 吳昱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