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 告 陳威佑(住居所詳卷)被 告 李世明(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附民字第43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