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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 告 陳晏筑被 告 王宥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96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5年度簡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