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林鋕強被 告 吳明儒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