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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蘇張甘花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被 告 翁忠永(已歿)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前揭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參(見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卷第1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