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70號原 告 張金菊被 告 劉招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04號,後改分115年度簡字第2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洪啓洋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