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馮俊元附民被告 蔡憲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網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15年8月4日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原告雖已於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請求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林靖涵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