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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10號原 告 陳秀容被 告 鍾政宏 原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6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5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