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33號原 告 柴㟢喜好 地址詳卷被 告 陳孝文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孝文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併為同一之諭知,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伍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