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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86號原 告 曾晉嬋被 告 FRANZ HALINMIN(中文姓名:鍾家睿)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502號),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二、經查,被告FRANZ HALINMIN(中文姓名:鍾家睿)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502號提起公訴,原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審理,惟因合併審判,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原告曾晉嬋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專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第490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