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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智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相 對 人 王吳梅雀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吳梅雀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在場陳述之人即王博霞、王素華、王素綿、王素燕、相對人王吳梅雀及其訴訟代理人張錦昌律師,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故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裁判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