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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黃尉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 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家親聲字第60號、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27號事件之聲請人與抗告人,為將有關抗告人訊問及陳述內容轉譯文書,以陳報法院,乃請求交付開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家親聲字第60號、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27號事件之當事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雖稱其聲請交付前述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等語,但查兩造當庭所表示之意見,聲請人均當庭在場聽聞,若有釐清之必要亦可聲請閱覽訊問筆錄,且本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