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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50號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鄉○○路○○之○○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以及確認其與被告丙○○間親子關係存在,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