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 告 林政樟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鈞棟律師被 告 林怡君訴訟代理人 潘人誠律師被 告 林慧亭
林睿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