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何彩雪特別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原 告 葉原禎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被 告 葉文惠被 告 葉馨惠被 告 葉淑欣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江佩珊律師
黃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4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割被繼承人葉太郎遺產事件,然經原告何彩雪另案提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4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事訴訟,主張其名下銀行帳戶遭原告葉原禎擅自提領,該案現經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是上開事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原告何彩雪與被繼承人葉太郎間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