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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7號聲 請 人 吳○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安、陳○玲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聲請人出生於民國40年,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0年=1,8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