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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婚字第53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文忠書 記 官 黃晴維到庭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經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

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部分其期間、地點及方式由兩造自行協議。

三、被告願自民國113 年8 月1 日起至上開二名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之日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上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各新台幣10,490元,並交由原告代為管理運用,被告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自民國110 年8 月起至113 年7 月止原告代墊之扶養費共新台幣755,280 元。

五、兩造同意離婚所生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以民國113 年3 月25日為基準日。

六、雙方就離婚所生之贍養費請求權拋棄,不再互為請求。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被 告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黃晴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晴維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