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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原告在○○國之戶籍資料(須含婚姻狀態之記載),並提出經合格認證翻譯社按上開資料逐字翻譯之中文譯本,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