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原告在○○國之戶籍資料(須含婚姻狀態之記載),並提出經合格認證翻譯社按上開資料逐字翻譯之中文譯本,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裁判案由:認領子女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