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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3號原 告 藍羽汎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惠燕、藍惠秋、藍惠郎、藍重勝間排除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否認被告有繼承權,其勝訴所得獲客觀利益即與其母劉意平共同取得全部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其所提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記載遺產總額以及原告可分受之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8,905元【3,197,810元×1/2=1,598,9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排除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