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原 告 朱○○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之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清單、金融遺產清單。
二、如被繼承人朱○○之遺產中含有不動產,則需一併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