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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原 告 朱○○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之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清單、金融遺產清單。

二、如被繼承人朱○○之遺產中含有不動產,則需一併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