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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蕭百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A01(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75年間告知家人,將前往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南清宮修行後,即多年未曾與家人聯繫,行方不明,迄今已逾40年,且查無入出境、安置、殮葬、健保就醫紀錄,或請領各類給付或津貼紀錄,爰依法聲請對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5年4月30日屏市戶字第1150001231號函、屏東○○○○○○○○○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旅客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115年2月6日屏府社助字第1155022803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5年2月5日屏市殯字第1150501883號函、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清查人口明細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法務部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結果等資料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聲請人為檢察機關,依職權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