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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4號聲 請 人 郭明正相 對 人 陳宋罔市 最後住所地:屏東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陳宋罔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陳宋罔市(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均係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嗣由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惟本院相關文件均未能合法送達,經郵政人員投遞未果,並註記失蹤人已死亡。經查訪失蹤人之戶籍地址,失蹤人之妯娌表示失蹤人於74年間因意外災害失蹤迄今仍未尋獲,並有失蹤記錄在案。綜上,失蹤人陳宋罔市自74年5月28日因意外災害而失蹤,距今已41年餘均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宋罔市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公文信封、內政部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詢紀錄等件為證,亦有本院查詢失蹤人陳宋罔市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經查,失蹤人陳宋罔市於74年5月28日失蹤,並經戶政機關於75年10月4日註記為失蹤人口,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是依前揭相關事證及資料所示,堪認聲請人主張陳宋罔市失蹤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