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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 告 葉○玉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於115 年9 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㈠狀所載,本件被告係被繼承人田○番之繼承人。本件被告是否更正為如上開書狀附表4 中編號1 田○得至編號34成○龍等共34人?惟本院前於115年8月28日巳裁定命原告補正完整之當事人與全部繼承人,該裁定早於115年9月1日經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院卷111頁送達證書),原告於115 年9 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㈠狀所載,迄未提出完整之更正起訴狀與繕本,合先敘明。

二、茲再命原告應重行提出更正被告(包含全體當事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設籍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應查報其實際送達地址)及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補正書狀(含更正後之書狀及其完整之附屬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規定,原告應就更正後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