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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沈芝均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沈品璇

沈家揚沈智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規定:不合於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顯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且兩造均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且報結原案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