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黃煥斌兼法定代理人 利玟瑩共同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及陳報相對人鐘志豪之住居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並應提出相對人黃志光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