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張祐銓上列聲請人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