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91號原 告 蔡滿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春、鄭瑞三、鄭淑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以及原告的應繼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7萬2,503元(計算式:20,290,012×1/4=5,072,503),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9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