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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52號聲 請 人 王鵬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鵬雄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事件,聲請人之應繼分為3分之1,被繼承人之遺產金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新台幣(下同)6,171,637元,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2,057,212元(6,171,637×1/3 =2,057,21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