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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70號原 告 陳姿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儀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2,894元【(243.14㎡+171.63㎡)×27,900元/㎡×1/18≒642,8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