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98號原 告 馬明道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慧雁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以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790元【(2,500元×4,51
0.06㎡)+(2,500元×4,305.82㎡)+(2,800元×1,712.33㎡)×1/18≒1,490,7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