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01號聲 請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調解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兩造關於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分割事件,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調解聲請狀上記載具體、明確之調解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調解聲請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為本件調解事件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並陳報相
對人丁○○與被繼承人丙○○之關係。㈡陳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及內容,並提出遺產清冊、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如遺產中有不動產,併應提出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㈢核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並檢附與相對人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
四、聲請人另主張就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項先為調解,然未於調解聲請狀上記載具體、明確之調解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就扶養費部分調解之聲明,應正確表明請求代墊扶養費金額、未來扶養費每月請求之金額、起訖期間,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