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01號聲 請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其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36,124 元,則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2,973,385 元【7,136,124 ×(1/4+1/6)=2,973,385】,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