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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11號原 告 邱滿妹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坤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總值以及原告應繼分比例5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923,309元【(987.06×3200+455.61×3200)×1/5=923,30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