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21號聲 請 人 陳彥齊上列原告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陳宸、陳昕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思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