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0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8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4 年簡易生命表所示85歲以上女性平均餘命為7.84年,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940,800 元(計算式:10,000元×7.84年×12月=940,8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