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2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又上訴人不服酌定未成年子女等親權行使及給付扶養費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用1,500元。從而,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用合計為8,250元(計算式:6,750元+1,500元=8,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