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親字第1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林辰律律師李亦翔律師被 告 A03兼法定代理人 A04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A03(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A03、A04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A03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惟與被告A03之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是戶籍登記與真實血緣是否相符,將致兩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而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認原告起訴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A04於民國92年間相識並開始交往,二人交往期間長達16年,於107年6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A04懷孕,原告亦曾陪被告A03去產檢,於108年農曆過年時各自返家過年,被告A04遂失去聯繫。之後於108年2月11日原告前往被告A04老家後,始知悉被告A04已於0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A03。於108年2月13日原告接到被告A04來電稱其已生下被告A03,原告隨即表示希望能依法認領被告A03,並於該月領薪之週六,攜帶新臺幣兩萬元至被告A04老家探視,請求給予原告接觸被告A03之機會,並且讓原告可以負起當父親的責任。是原告已為認領被告A03之意思表示。惟於114年12月27日原告曾被告A04請求探視被告A03時,卻遭被告A04拒絕,被告A04雖曾於對話中承認被告A03為原告之子,但仍禁止原告與被告A03接觸,足認原告與被告A03間確有親子關係存在,為此,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則以:對於本案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第345條亦定有明文。則當事人對於有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存在,如生爭執,自不能僅因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為血緣鑑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決。然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緣鑑定,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血緣鑑定時,他造縱不負舉證責任,亦有協力之義務,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法院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光碟一片暨所付錄音檔譯文、電子郵件影本、長庚醫院親子鑑定委託人資料表暨知情同意書等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復據本院依職權命被告等限期配合原告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然被告等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此有本院115年5月6日屏院昭家恒字第115親16號函及送達證書為憑(見第33、37頁),參酌前揭說明,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第345條規定,經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相關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A03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