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壬○○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被 告 甲○○ 住
丙○○ 住乙○○ 住己○○ 住庚○○○ 住丁○○ 住戊○○ 住辛○○○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中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八○一平方公尺土地之地上權存在。
被告應將共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中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三九四‧四一平方公尺土地交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原為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二七四五‧○八平方公尺土地為被告所共有,其中一○八六‧三平方公尺係訴外人曾進丁於民國三十八年間向被告甲○○、丙○○、乙○○、己○○及被告庚○○○、丁○○、戊○○、辛○○○之被繼承人李石化等人承租並設定地上權,惟因本件地上權設定年代久遠,屏東地政事務所關於本件地上權設定資料業已遺失,故已無法就本件地上權之設定範圍自設定內容而得知,加以系爭土地曾經過分割,而四鄰房屋又陸續興建,使得原有界址之所在無法確認,而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提起訴訟請求調整租金,經鈞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判決在案,惟租賃之範圍則無法確認。
(二)被告共有之前開土地為被告等人於三十八年間出租並設定地上權於訴外人曾進丁,被告等人並於五十五年及五十六年分兩次將係爭土地分割,使前開土地至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僅餘二五七七平方公尺,而曾進丁於八十三年九月間將系爭地上權及與租賃權讓與原告,待至八十四年三月間因土地重劃之故,使原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變更地號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並增加為二七四五‧○八平方公尺,而因本件地上權於四一五號土地分割之時依協議將租賃範圍減縮,又因土地重劃結果所增加之面積均面臨原告之承租範圍使承租面積增加,故使原告所承租之面積先因分割土地而比例減少,再因重劃而增加成為八○一平方公尺之租賃權,惟因鈞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確定判決並未對重劃後土地增加而增加租賃權一節為說明,故致有地上權登記與租賃面積不符之情。而原告實際使用所承租之土地面積為四○六‧五九平方公尺(如附圖A部分),尚不足三百九十四點四一平方公尺(如附圖B部分),被告基於出租人對承租人所應負擔之義務,自應將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點交於原告,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判決書各一件及戶籍登記簿謄本四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曾進丁。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理 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二七四五‧○八平方公尺土地為被告所共有,其中一○八六‧三平方公尺係訴外人曾進丁於三十八年間向被告甲○○、丙○○、乙○○、己○○及被告庚○○○、丁○○、戊○○、辛○○○之被繼承人李石化等人承租並設定地上權,惟因年代久遠,屏東地政事務所關於本件地上權設定資料業已遺失,無法得知地上權之設定範圍,且系爭土地曾經分割,而四鄰房屋又陸續興建,使得原有界址之所在無法確認。而曾進丁於八十三年九月間將系爭地上權及與租賃權讓與原告,後因土地重劃之故,使該土地面積增加為二七四五‧0八平方公尺,因本件地上權於土地分割時,協議將租賃範圍減縮,使原告所承租之面積先因分割土地而比例減少,再因重劃而增加成為八○一平方公尺之租賃權,後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提起訴訟請求調整租金,因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確定判決並未就地上權之範圍為說明,致地上權登記與租賃面積不符,而原告實際使用所承租之土地面積為四○六‧五九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尚不足三百九十四點四一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判決書等件為證,並據證人曾進丁證述屬實,亦經本院至現場勘驗明確,並指示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實施測量,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存在並請求被告交付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依法即無不合,所訴應予淮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致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