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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8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婚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婚贈與物
裁判日期:200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