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婚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裁判案由:返還訂婚贈與物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