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丙○○
甲○○即上訴人 戊○○鄭水木之 辛○○承受訴訟人 庚○○
己○○丁○○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稻谷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戊○○、己○○、庚○○、辛○○、丁○○為上訴人鄭水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鄭水木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上訴人丙○○、甲○○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李麗芳~B法 官 李芳南~B法 官 潘 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胡世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