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嘉全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蘇聰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