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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義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過戶
裁判日期:200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