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 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胡 世 瑩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標的物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