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戴家鴻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業已調閱本院89年度訴字第2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判書原本,並已逐一比對,為向當事人送達更正裁定,請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本院89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所載原告、被告等全體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有當事人死亡,請查詢繼承情形,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到院(以上謄本之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利本院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舊簿手抄本到院(共有人個人資料請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