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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致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基金
裁判日期: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