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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家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即監護人 甲○○送達代收人 吳春霖右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楊瑞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楊曾瑞京之夫,並經本院指定為監護人,現因照護受監護人而有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必要,爰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經查,楊曾瑞京確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楊曾瑞京宣告禁治產之八十六年度禁字第四十一號卷宗確認無誤;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確為楊曾瑞京所有,亦經聲請人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為證,並已經釋明楊曾瑞京僅有此二項財產,現因照護楊曾瑞京所需,有處分該二項財產之必要,且楊曾瑞京並無法定親屬會議之成員,無法招開親屬會議等情,經核與法相符,其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鎮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附表:

一、建物:屏東市○○里○○鄰○○路○○○號,面積一百四十一點六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基地:屏東市○○段○○○號,面積八十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0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