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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均參加訴外人即會首黃麗鳳招募之互助會,惟會首黃麗鳳至該互助會僅存八會時止會,被上訴人趁機向黃麗鳳取得上訴人簽給會首之本票十六張而訴請給付票款。然本件互助會會款之給付應按月給付本票二張即新臺幣(下同)六萬元,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所簽本票一次請求殊難履行,上訴人願意按月清償所欠。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多引用外,另稱:不同意分期。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丙○○、乙○○係夫妻關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參加以訴外人黃麗鳳為會首之互助會,被告丙○○為給付會款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六張交由訴外人黃麗鳳收執,其中八張由上訴人乙○○背書,嗣黃麗鳳再背書將上開本票交付被上訴人共同取得,詎被上訴人屆期向發票人及背書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訴請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二十四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丙○○應給付被上訴人二十四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均參加會首黃麗鳳組成之互助會,而黃麗鳳就上訴人於第九、十一會得標後應給付上訴人之會款尚積欠一百七十一萬元,而依約由會首直接向全體會員收支會款,會員所欠應收之會款均應由會首為之收取,且會員所欠會款若無法收取時,均由會首代付後,始得向積欠會款之會員求償所欠會款,故本件被上訴人求償會款自應由會首給付會款與扣除,上訴人僅願意按月清償等語置辯。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辨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六張為證,上訴人對於系爭本票之真正並不否認,惟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兩造均參加由訴外人黃麗鳳擔任會首之互助會,被上訴人為活會,上訴人已標得第九、十一會,因被上訴人均有如期繳納每月之會錢,故會首才交付上開本票與被上訴人等情,已據證人即會首黃麗鳳到庭證述無訛,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上訴人取得上揭本票係基於其與會首黃麗鳳間之合會債權債務關係,並非無原因關係取得。而前開本票既係由上訴人得標後基於合會關係交付與會首黃麗鳳充作死會會款之給付,再由會員基於合會之法律關係將前揭本票交付活會會員即被上訴人取得,依首開法條規定,縱上訴人與黃麗鳳間確有債務糾紛,上訴人亦不得執其與黃麗鳳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因此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求償會款應由會首給付會款予扣除及被上訴人僅得依合會契約按月請求,顯屬無據。

四、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六厘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執有本票十六紙,均未載到期日,且被告丙○○為附表所示一至十六本票之發票人,被告乙○○為附表所示一至八之本票之背書人,依前開法條,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行使追索權,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二十四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上訴人丙○○給付二十四萬元,及自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麗芳~B法 官 廖文忠~B法 官 沈佳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FO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背書人 票據號碼 到期日

一、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265775 未載

二、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265772 未載

三、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155312 未載

四、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155308 未載

五、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265752 未載

六、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265757 未載

七、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155309 未載

八、 丙○○ 88.7.5 參萬元 乙○○、黃麗鳳 265756 未載

九、 丙○○ 88.8.6 參萬元 無 116797 未載

十、 丙○○ 88.8.6 參萬元 無 155322 未載

十一、丙○○ 88.8.6 參萬元 無 155316 未載

十二、丙○○ 88.8.6 參萬元 無 155323 未載

十三、丙○○ 88.8.6 參萬元 無 155317 未載

十四、丙○○ 88.8.6 參萬元 無 542618 未載

十五、丙○○ 88.8.6 參萬元 無 542613 未載

十六、丙○○ 88.8.6 參萬元 無 116799 未載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1-11-30